·修改一·
聘雇臺灣居民不再受限
修改后的《規定》在關于內地用人單位聘雇臺、港、澳人員的條款,取消了原規定中“聘雇的臺、港、澳人員從事的崗位是內地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”和“用人單位要有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、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,或在勞動部門指導下進行公開招聘三周以上,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員”兩個條件。
【解讀】根據新規定,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,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臺灣居民,這就擴大了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空間。
(來源:京華時報)